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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国际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6-27 11:35:51来源:荆州国际商会作者:荆州国际商会阅读次数:

    荆州市国际商会章程 

    修订审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荆州市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NGZHOU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缩写:JZCOI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荆州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它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荆州市商务局,社团管理机关是荆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荆州市商务局和荆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6号,荆州市商务局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转达或提出建议。

    (二)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商会及国际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依托荆州市贸促会的资源优势,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交流、跨国采购及其它业务活动,为会员国际化经营提供专业咨询、法律顾问、纠纷调解、出具各种商事证明书、签发原产地证书及代办使(领)馆认证等。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为会员单位培养经营业务和管理人才。

    (六)设立荆州市国际商会海外分支机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

    (七)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八)定期向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组织、外商和港、澳、台商在荆州地区的投资企业及其驻荆办事处、代表处或其他机构

    (三)在近三年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颁发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以证明会员身份。

    第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依照程序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免缴会费,其它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相同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 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办事机构为商会秘书处

    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  本会会员分四级: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各层级会员缴纳相应级别的会费。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需有超过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有效;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延期召开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十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候选单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在会员中根据会员意愿提名理事候选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用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二)届期内,决定吸纳新的理事;

    (三)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和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审议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秘书处的编制方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

    (六)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社会信用良好。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一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十二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  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行政负责人,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在获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与秘书处研究制定商会年度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五)审核新会员入会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六)主持制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秘书处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十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一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三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十四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五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六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七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二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三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四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五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六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七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1年6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